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051號原告 林小惠 被告 王唯綱
楊尚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唯綱、楊尚倫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其租金總額超過租賃物之價額者,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未定期間者,動產以二個月租金之總額為準,不動產以二期租金之總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定有明文。查依原告起訴狀所載事實理由,被告間所訂立之契約為定有租賃期間之契約,租賃期間自民國105年12月6日起至125年12月5日止,共計20年,租金每月新臺幣(下同)12元等情,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即2,880元(計算式:20年×12月×每月租金12元=2,880元)為準,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玟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4日
書記官曾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