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9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92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圍淵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6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圍淵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437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之白色結晶9包(毛重1
0.6670公克)經送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附卷可稽,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張圍淵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437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於民國111年5月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桃園地檢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執行檢察官111年5月26日簽呈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㈡扣案如附表所示物,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7月2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係違禁物。另上開毒品包裝袋9只,因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育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珮華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附表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白色結晶9袋(驗前毛重10.6670公克【含9袋】,驗前淨重8.6690公克,取樣0.0111公克,驗餘淨重8.6579公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7月2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