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60號原告 黃惠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公有第二市場內恩主公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不足之裁判費新臺幣99,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原告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04年度簡抗字第33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且該裁定已於104年12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書記官許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