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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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修繕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07號原告 林法瀚 被告 林士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繕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依據民法第792條規定請求被告容許原告之鄰地使用權,訴之聲明第2項係依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萬元,顯係以一訴主張兩項訴訟標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其價額應合併計算。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並未陳報其所有之利益,而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165萬元計算;訴之聲明第2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2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77萬元(計算式:165萬元+12萬元=17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5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書記官許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