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36號原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邱玫珍 即 邱張瑞玲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751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182,17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0,07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9,5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259,57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施吟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書記官陳育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