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65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被告 陳世煇
古秋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被告異議,本件視為起訴後,未據原告補繳裁判費用新台幣17626元(28126元-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3日以104年度補字第2087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前開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4年12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乙份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熾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1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書記官陳錫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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