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50號原告宜諾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國銓 上列原告向被告友台聯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2,
8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書記官許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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