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4年民商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商訴字第13號抗告人即原告 順成 西點麵包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順成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恒 律師複代理人 林美宏 律師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 方月雲 即順晟喜餅店間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5月26日就訴訟標的價額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得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書記官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