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抗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216號抗告人 陳俊君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民國104年6月17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救字第115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裁判費,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6日以104年度聲字第74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同日確定,抗告人已於同月21日收受上開裁定正本。本院再於104年7月17日以裁定限期命抗告人於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該裁定並於同月21日送達,此均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可稽,惟抗告人迄未補正,有卷附之裁判費查詢表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月霞法官劉傑民法官魏式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書記官洪以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