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35號原告騰邦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複代理人 鍾奇維 被告 蔡金成 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被告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5條定有明文。又所謂本案之言詞辯論,係指就訴訟標的為辯論而言。
二、經查:被告之訴訟代理人於民國111年2月8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既未抗辯本院無管轄權,而聲明駁回原告之訴,並陳明為時效抗辯等語,則自應認本院已依民事訴訟法第25條應訴管轄之規定取得本件之管轄權,而不得再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將本件移送於其他法院。被告於111年2月24日始具狀聲請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揆諸上開說明,已有未洽,且亦與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僅原告得為移送訴訟之聲請者不符,自應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儀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書記官林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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