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259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2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125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香錦
簡文義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
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簡文義係位於桃園市○○區○○路0段00號穩拿彩券行負責人,因與被告鄭香錦投注電腦彩券生有債務糾紛,於民國105年6月17日上午9時27分許,見被告鄭香錦在桃園市○○區○○路0段00號旁巷弄之貨車旁,即趨前向其索討債務,雙方一言不合,被告簡文義即基於傷害之犯意,以手持之柺杖,毆打被告鄭香錦之頭部,造成被告鄭香錦受有頭部外傷並腦震盪、頸部挫傷之傷害;被告鄭香錦見狀,亦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將被告簡文義壓制在貨車車斗上,造成被告簡文義受有背部擦挫傷之傷害。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兼告訴人鄭香錦、簡文義被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兼告訴人鄭香錦、簡文義2人均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兼告訴人鄭香錦、簡文義2人互對對方提出告訴後,均願無條件互相撤回告訴一節,有本院105年11月4日訊問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2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俐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葉菽芬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