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侵訴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侵訴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侵訴字第10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叡哲具保人張智凱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0年1月21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柯志民
法官陳昱翔
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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