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交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231號上訴人台中市太平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許貴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美卿 間因109年度訴字第1231號請求拆除地上物交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10,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07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書記官曾右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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