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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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6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務人 李福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貳仟陸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93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計算之利息,暨自93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肆拾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李福龍於92年9月1日書立現金卡申請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債權人取得現金卡貸款額度。契約書中約定貸款動用期限自本行核准日起為期一年(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2條),利率則以年利率17%按月固定計息(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3條),若有遲延依核准貸款額度2萬元之千分之二按月加付違約金(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7條)。詎債務人自貸款核准後,陸續動支數筆款項及依約繳款,至93年6月25日後即分文未繳,積欠金額達22,628元。經迭次催討均置若罔聞。依約定事項第8條所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書記官許永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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