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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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38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芷綺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沒字第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商標圖樣護照包壹個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芷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檢)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期間並已屆滿,扣案仿冒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商標圖樣護照包1個,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嫌,經苗檢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520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民國108年12月19日至109年12月18日止,期滿未經撤銷乙節,有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苗檢108年度偵字第5208號卷,下稱偵卷,第89頁至第91頁)。又該案扣得護照包1個,為仿冒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商標圖樣之商品乙節,有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註冊/審定號:第00000000號、第00000000號、第00000000號、第00000000號、第00000000號、第00000000號、第00000000號)及照片在卷可稽(見偵卷第35頁至第50頁、第65頁至第66頁),係商標法第98條所定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定專科沒收之物無訛,應沒收之。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魏正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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