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8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8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8393號債權人 羅元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佑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確認請求金額3,500元是否有誤?(依請求原因事實所示此額已包含支付命令500元,此項費用在請求之事項二、督促程序費用500元由債務人負擔,因此債權人對此筆費用屬重覆申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書記官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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