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行執字第1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行執字第1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行執字第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空軍第二戰術戰鬥機聯隊代表人 虞德忠 代理人 彭翊涵
孫有寬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因與債務人 賴宥鈞 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經核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尚有如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5條第2項、第28條之2及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附表】┌──┬────────────────────────┐│項次│聲請強制執行不合程式之情形│├──┼────────────────────────┤│1│未繳納強制執行事件執行費新臺幣(下同)436元(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金額54449元0.008=436元)。│├──┼────────────────────────┤│2│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向稅捐機關調查債務人之財產、所│││得等資料,需繳納聲請費用250元:│││依法院辦理強制執行程序必要費用徵收標準第2條規定│││,執行債權人聲請經由財政部稅務電子閘門系統調查執│││行債權人之財產資料者,每次每調查一位執行債務人,│││徵收250元;聲請調查執行債務人之所得資料者,亦同│││。其聲請調查同一債務人二年度以上所得資料者,應依│││每一年度分別計算費用。故聲請人聲請本院向稅捐機關│││調查債務人之財產狀況,除需繳納裁判費外,仍需補繳│││聲請費用250元,俾利執行程式之進行。│├──┼────────────────────────┤│3│聲請強制執行之內容記載有誤,應予更正:│││聲請人於行政聲請強制執行狀「執行標的金額」欄記載│││「(一)新台幣(下幣制同)5萬4,449元及自民國10│││9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惟據本院109年度簡字第13號和解筆錄「和│││解成立內容」欄所載「一、被告願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4449元,第二期及第二期之後,每個月10日│││給付原告5000元,以下各期均同(共11期,給付至原告│││指定之土地銀行東新竹分行帳戶,戶名:00000000專戶│││,帳號:000000000000),至110年7月10日止,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無利息之記載,是│││否有誤,請予更正。│├──┼────────────────────────┤│4│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之缺漏:│││本件聲請人於證據清單編號甲證1部分,提出催繳書函│││暨送達證書作為證據,惟漏未提出催繳書函,應一併提│││出到院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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