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6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6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6007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非訟代理人 陳俊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曾福 年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更正兩筆請求金額之利息起算日,為正確之聲明(聲請人應自行核對,表明正確之利息起訖期間)。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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