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117號原告 黃光星 上列原告與被告 傅珍閔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書記官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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