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50號原告幸福物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迪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 律師被告崇義七賢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游尚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2,9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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