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61號原告事事如意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美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庭 輝仲介 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8,8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1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文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書記官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