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全字第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處分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全字第8號聲請人晟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王全中 (尚未完成登記)聲請人鉅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全中(尚未完成登記)聲請人王全中
蔣英芬 相對人臺中市政府代表人 盧秀燕 訴訟代理人 周宗旻
陳勻敏 蕭博仁 律師相對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代表人 吳蓮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相對人臺中市政府訴訟代理人「 蕭伯仁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蕭博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上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錫賢
法官林靜雯法官楊蕙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書記官蔡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