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1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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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155號原告 許松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國雄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原告如委任 許瀞芳 為訴訟代理人,並請提出委任狀。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民事第十庭法官黃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書記官洪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