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補字第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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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74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
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60,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並補正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書記官 李宗諺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