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簡字第82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8260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家禾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7日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提出被告家禾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可向
  主管機關申請)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戶籍謄本(可向戶政機
  關申請,記事欄請勿省略)各一份(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規定,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當事人為法人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
  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
  之關係。)
二、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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