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24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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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2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24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 献債務人 張文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肆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文勇於民國94年08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
6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4年08月25日起至民國97年08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4月08日止累計146,480元正未給付,其中42,433元為本金;104,047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224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文勇│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42433││4月09日││算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