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0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易字第1047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40歲選任辯護人吳錫欽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23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林惠霞法官劉為丕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25日
書記官方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