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3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237號聲請人銓鼎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5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25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淑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5月23日
書記官黃楓茹附表:
┌──────────────────────────────────────────────────────┐│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23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楊明藥局 羅吉鈞華南銀行楊梅分行│93年6月30日│28,000元│GC00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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