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23號原告 吳彩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佳燕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新竹縣○○鄉○○村○○○路○○○巷○號2樓2室房屋之稅籍證明資料。
二、以前開房屋之課稅現值,加上被告所積欠之租金新臺幣13,000元及電費和房屋設備毀損費等,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書記官呂聖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