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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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247號上訴人 蘇聞謹 被上訴人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阿明 被上訴人 莊文仁
侯柏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5年3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第2項上訴聲明前段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260元,而後段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則為回復名譽請求權,應認係屬非因財產權涉訟,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裁判費29,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書記官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