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99號債權人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顏憲章 即裕昇汽車企業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顏憲章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