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73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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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7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7334號債權人元貞空間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鐿 甄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博瑞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查報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㈡請提出債務人於臺中市有營業處所之釋明資料(債務人之登記營業處所位於高雄市,本院無管轄權)。
㈢請求利息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依據(按民法規定,應付利
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㈣當事人間成立水電、弱電工程契約之釋明資料(如有當事人雙方簽章之契約書,或債務人簽收之請款單)。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書記官施玉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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