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39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9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11月。受刑人甲○○於民國97年5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8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128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97年度審訴字第1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並於97年5月9日送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以99年8月10日法矯司字第0990906742號核准假釋,此有前開法務部矯正司函及所附臺灣嘉義監獄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
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宮瑩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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