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交易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交易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交易字第18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瑞鋒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2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顏瑞鋒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毛妍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書記官陳蓉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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