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上訴人壬○○
子○戊○○甲○○○兼共同訴訟代理人癸○○
庚○○辛○○己○○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丑○○被上訴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寅○○訴訟代理人乙○○
丁○○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肆拾肆萬陸仟參佰肆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柒仟捌佰捌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書記官郭群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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