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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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告丙○○被告乙○○
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間請求履行協議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柒萬零陸佰伍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貳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書記官郭群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