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065號原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訴訟代理人 沈執玄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瑞文 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蔡瑞文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7,562元,應繳裁判費8,4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980元。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書記官陳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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