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9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邵暐(即徐炳南)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93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紹暐 自民國壹佰零貳年陸月貳拾陸日起停止羈押。
理由
一、被告徐邵暐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羈押等節。
二、經查,本件被告涉犯搶奪等犯行,業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490號判處有罪等節,有上開判決書在卷可憑,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犯加重搶奪犯行後,確有逃亡之事實,有羈押之原因,又羈押之目的,除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外,另亦有刑事執行保全之目的,惟被告於10
2年6月26日因另案入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等節,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助丁字第1032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則被告業已因另案在監服刑,即可保全被告,核無羈押之必要,故被告應自另案入監執行之日即102年6月26日起,停止羈押。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林大鈞法官謝憲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伶純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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