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37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子陽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子陽所處如附表記載各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受刑人李子陽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一覽表(下稱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意旨前來。
二、經查,受刑人李子陽因犯竊盜案共2罪,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各為犯罪事實之審理,並分別判決科刑確定(均詳如附表記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前揭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相關案卷無異,應予准許,而就受刑人所犯竊盜案,經分別宣告有期徒刑4月、6月之得易科罰金各罪,酌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如上各確定判決均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1千元折算1日之標準,一併諭知其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為如
主文欄所列。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琇雯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李子陽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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