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5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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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金上訴字第1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567號第1570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宏恩
陳記森
宋城梁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洪家駿 律師
施竣凱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747號、第883號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821號,追加起訴案號:110年度偵字第27346號、第30114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被告宋城梁委任辯護人並提出書狀表示:為保被告宋城梁之訴訟權,應至少有一次到庭陳述意見之機會等語(見本院卷第209頁),足認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林宜民法官邱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宜屏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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