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訴字第15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55號原告滙嘉健康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楊淑貞 訴訟代理人 陳世英 律師被告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代表人 陳正榮 訴訟代理人 劉孝明
洪翡君 陳麗珍 律師
參加人世大化成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王為寬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世大化成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同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緣被告於民國110年10月12日公告辦理「110-113年各榮分院智慧照護床墊及人臉辨識紀錄系統租賃案-開口契約」採購案(下稱系爭採購案),智慧照護床墊部分計有原告與參加人2家廠商參與投標。嗣系爭採購案於110年11月11日開標,110年11月16日召開評選委員會由符合資格廠商進行簡報,並由委員進行詢問,復於110年11月22日決標,110年11月25日公告決標(下稱決標公告),參加人以評選序位或總評分9得標,原告其資格、規格合於招標文件,但非最有利標或最優勝廠商未而得標。原告不服,於110年11月26日及110年12月8日以書面向被告提出異議,經被告以110年12月13日中總嘉秘字第1100006760號函駁回其異議,原告仍表不服,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出申訴,遭部分審議判斷駁回,其餘申訴不受理,原告仍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查參加人為系爭採購案之得標廠商,關於原告訴請撤銷決標公告之爭議,其判決結果將使參加人之權利及法律上利益有受損害之可能,是依首揭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孫國禎
法官曾宏揚法官廖建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書記官洪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