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3年度潮簡字第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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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潮簡字第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蔡性雄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2,680元
(計算式:23.88(平方公尺)×11000(元)=262680),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勝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