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3年度潮簡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潮簡字第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蔡性雄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2,680元
(計算式:23.88(平方公尺)×11000(元)=262680),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