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交易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重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易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鴻模選任辯護人洪永叡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44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案雖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02年5月8日宣判;惟查本案尚有應調查之處,事涉被告權益及公平正義,應再開辯論,並定於同年月22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曹馨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書記官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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