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使用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213號原告 林培 訴訟代理人 鄭懿瀛 律師被告 翁坤山 訴訟代理人 吳灌憲 律師被告 黃輝煌
葉培華 葉淵平 陳慶二 葉春木 葉春勝 葉春銘 葉碧娥 黃素芳 黃黎娟 陳鴻濱 葉美祝 (即 葉玉同 之繼承人)
葉家瑋 (即葉玉同之繼承人)
葉修安 (即葉玉同之繼承人)
葉馨憶 (即葉玉同之繼承人)
葉慶村 (即葉玉同之繼承人)
葉璲城 (即葉玉同之繼承人)
王姿舷 (即葉玉同之繼承人)
葉耿任 (即葉玉同之繼承人)
葉艷慧 (即葉玉同之繼承人)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使用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2年2月23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書記官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