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22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37歲民
(現在移民署臺南縣專勤隊收容中)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共同被告甲○○因通緝後,甫於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日為警緝獲,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乙○○與甲○○有共同審理之必要,是被告 楊紅 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瑛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志賢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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