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86號原告 張子羚 訴訟代理人 周念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紫綝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之不動產
(含土地、建物、停車位)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5,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書記官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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