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汽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86號原告 陳國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聖喬 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原告起訴狀並未記載訴之聲明,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之規定尚有不符。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具體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須具體明確,載明請求法院如何判決。如請求返還車輛,請具體記載車輛之車牌號碼、廠牌、型號等足資特定之內容,並提出上開車輛於起訴時交易價額之佐證資料,如車訊或買賣契約等。),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書記官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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