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建物所有權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96號原告 陳瑞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怡菱 間請求確認土地建物所有權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之記載並不明確,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之規定尚有不符。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具體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須具體明確,載明請求法院如何判決。如確認土地建物所有權人,請具體記載土地坐落之地段、地號、房屋之門牌號碼、建號等,提出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並提出上開房地於起訴時交易價額之佐證資料,如實價登錄、最近一期房屋稅單等。),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