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30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30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3011號聲請人 陳沛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徐歡美黃副 境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陳沛榕及相對人徐歡美、 黃副境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分別表明系爭本票之票面金額及聲請人欲請求之金額各為若干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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