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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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519號原告 陳金田 訴訟代理人 楊仁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華琪泓屋建設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後屢次變更其請求權基礎及訴之聲明,至本院裁定補正前,確定其係以民法第767條、第259、第242條、第179條、信託法第6條第1項、合建契約第3條、第
4條、信託契約第8條第1款規定為請求權基礎,為訴之聲明:「㈠先位聲明:1.被告林華琪、泓屋建設有限公司(下稱泓屋公司)與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板信銀行)間就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於民國(下同)99年2月23日所為信託契約之債權行為,及99年3月2日所為所有權信託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應予撤銷;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於10
3年2月5日,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收件字號為文山字第022110號所為所有權信託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應予撤銷。2.被告板信銀行應將如附表一不動產,經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收件字號為099年古信字第000720號,以信託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3.被告板信銀行應將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於103年3月5日,經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收件字號為文山字第022110號以信託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4.被告泓屋公司應將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5.被告林華琪應將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但被告泓屋公司如已為前項聲明給付,被告林華琪則免為本項聲明給付。6.第4項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㈡備位聲明:1.被告板信銀行應將附表二所示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卷第21
2頁至213頁、第253至255頁、第261頁背面),原告當庭並確認就上開先位聲明第㈠、㈡項及第㈢、㈣項乃屬併為請求等語(見本院卷第261頁背面)。觀諸原告前揭先、備位聲明,其提起本訴所欲獲得之利益為取得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自應以原告請求移轉登記之系爭不動產之價值為據,另原告備位聲明部分與前揭先位聲明間有選擇關係,揆諸前開說明,應依先、備位聲明所得訴訟利益中之高者,即併以附表一、二之不動產為起訴利益之先位聲明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
三、本件參照卷附日升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估價報告書所示,附表一不動產即系爭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評估每坪單價為285萬8581元(見估價報告書土地估價表),以之乘以原告請求移轉登記之權利範圍24365/0000000(4.3560坪),此部分土地價值為1245萬1979元【計算式:
285萬8581元×4.3560坪=1245萬197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另附表二所示不動產,經評估價格為1137萬3030元,本院據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382萬5009元【計算式:1245萬1979元+1137萬3030元=2382萬50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萬1704元,原告起訴僅據繳納1000元,尚欠22萬07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國增
法官張宇葭法官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書記官王妤甄附表一: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北市│文山區│ 萬慶 │一│374│建│591│0000000分之││││││││││24365│├──┼───┴────┴───┴───┴──────┴─┴─────┴──────┤│備考│合併前地號:萬慶段一小段379、379-1地號,權利範圍各為6分之1(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103年7月14日北市古地測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參照)│└──┴──────────────────────────────────────┘附表二: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北市│文山區│萬慶│一│373│建│31│0000000分之││││││││││14600│├─┼───┼────┼───┼───┼──────┼─┼─────┼──────┤│2│臺北市│文山區│萬慶│一│374│建│591│0000000分之││││││││││14600│└─┴───┴────┴───┴───┴──────┴─┴─────┴──────┘┌─┬──┬───────┬───┬─────────────────┬────┐│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樣主要├───────────┬─────┤│││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建物門牌│料及房││要建築材料│││號│││屋層數│合計│及用途│範圍│├─┼──┼───────┼───┼───────────┼─────┼────┤│1│1746│臺北市文山區萬│11層樓│6層:34.55│雨遮5.37│全部││││慶段一小段│鋼筋混│合計:34.55││││││374地號│凝土造│││││││-------------││││││││台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六段148││││││││號6樓之1│││││├─┼──┼───────┼───┼───────────┼─────┼────┤││1767│││2299.05││100000分││││││││/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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